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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程序
1、质疑:政府采购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2、投诉: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3、投诉书内容:
(1)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电话等;
(2)具体的投诉事项及事实依据;
(3)质疑和质疑答复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
(4)提起投诉的日期。
(5)投诉书应当署实名。
(6)投诉书为省财政厅统一的标准格式。
3、投诉人条件:
(7)投诉人是参与所投诉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8)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
(9)投诉书内容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10)在投诉有效期限内提起投诉;
(11)属本级财政部门管辖;
(12)同一投诉事项未经财政部门投诉处理;
(13)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4、审查: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在收到投诉书5个工作日进行审查。
5、受理:对符合投诉条件的自收到投诉书之日即为受理。
6、调查取证:
(14)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在受理投诉后3个工作日内向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发送投诉书副本;
(15)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应当在收到投诉书副本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政府采购管理部门作出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它有关材料。
7、投诉处理: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投诉人、被投诉人及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政府采购人。
8、采购活动暂停: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被投诉人暂停采购活动,暂停时间最长为30日。
(严格按照依据《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部长令第20号)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2007年1月10日财政部印发的《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受理审查工作的通知》。
政府采购办:0511-8328205
纪检组、监察室:0511-8321609 8363312
市监察局:0511-8358669
业务咨询:0511-8391205
质疑电话:0511-839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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